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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2008-08-21 12:10:33 来源:陈党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陈党 发布时间: 2006-02-28 01:45 来源:光明日报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然而,我们今天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与前人梦寐以求的和谐社会有所不同。现代和谐社会是在生产力发达、社会分工复杂、在民主与科学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的有序社会,是尊重法律权威、法律制度健全、权利得到保障的法治社会。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障社会机制。
一、畅通的民意表达机制。政治学中有一句名言:“所谓政治,就是民意的表达。”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和利益关系都在发生深刻变动,因此各种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愿望和要求需要充分表达。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信访、社会协商对话等相应的法律制度,形成畅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和健全的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其利益要求。在此基础上,要依法、及时处置群众的合理诉求,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实践证明,只有变“堵”为“疏”,认真倾听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解决他们所反映的问题,才能理顺群众的情绪,化解群众的怨气,从而增强凝聚力,实现社会和谐。
二、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保持社会和谐,归根到底必须调整好人们的利益关系,体现社会公平。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也出现了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这就要求通过利益协调机制,切实解决好分配领域的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利益协调机制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要强调行政法律制度。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劳动、工资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行政法律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二是通过税收、金融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三是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方面的行政法律制度,切实解决好失业、医疗和养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保障性收入分配到位。
三、公正的纠纷调处机制。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现代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伦理道德来维系人际关系,更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人的行为,用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及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维护稳定的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随着改革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种纠纷,必须建立健全体现民主法治要求的公正、有效的纠纷调处机制,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类矛盾。
四、健全的社会管理机制。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中,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管理社会、提供服务的作用,既不能“越位”,亦不能“缺位”。也就是说,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调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以及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过多干预。同时,各级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依法履行其下列职责:制定有关的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各种社会事务和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不断拓宽公民参与的渠道;建立一套反应灵敏、指挥得力、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应对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处理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施有效的社会控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公共服务,提高服务效能,满足社会需求。五、完善的救济机制。当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在内的救济机制就应该及时启动和运行,以排除来自不同主体的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失衡的一些社会关系和失和的一些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的状态。
五、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权力不仅代表着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个人的便利和地位。它在被使用的过程中,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给人类社会带来利益;又可能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给人类社会造成灾难。为了保证权力的正当行使,必须动用各种监督主体,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目前,各国的权力制约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国家监督,即来自国家机关内部、具有国家强制力、并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监督制约。二是社会监督,即来自国家机关外部、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监督制约。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力制约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与约束。就其对权力的正常运行所发挥的作用而言,它是一种功能;就其组织结构、运行方式及其相互关系而言,它又是一种机制。
六、完善的权利救济机制。“无救济便无权利”。当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国家、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之时,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在内的权利救济机制就应该及时启动和运行,以排除来自不同主体的不法侵害,恢复和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在现实生活中,公民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二是来自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害。对于前者,其救济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补偿等。对于后者,则有行政处罚、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种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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