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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首例行人负全责交通肇事案
2008-09-27 09:28:17 来源:
| 发布时间: 2008-09-26 |
就因为走路时一个不经意的动作:走下马路牙子走上自行车道——行人孟小姐今天被(北京)东城法院判决赔偿5882元,获得这笔赔偿的骑车人杨女士成为本市(北京)首例行人负全责交通肇事案的胜诉者。
今年5月3日中午11时许,杨女士在雨中骑电动车行驶到北京军区总医院西门,这时恰巧同向步行的孟小姐走下了人行便道,结果两人在自行车道上相撞。杨女士失去平衡,摔倒在路边,经诊断为头外伤,头皮裂伤,疑脑震荡,病休1个多月。事后交管部门认定,因行人孟小姐未按规定走人行便道,她应负全责。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孟小姐赔偿医药费等共计5000余元。
庭审时,被告孟小姐是一肚子委屈,她说事发当日,因人行便道上有人聊天,她又打着伞,才走下便道在自行车道内行走。杨女士骑自行车从后面撞到她的左脚踝后又向前冲出12米,才摔倒受伤。孟小姐认为,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又没有按铃警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而且这条人行便道过于狭窄,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同意全额赔偿杨女士的损失。
但法院认为,孟小姐称杨女士车速较快,没有按铃警示,却未提供相关证据,对此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孟小姐以便道狭窄,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孟小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此案中虽然行人孟小姐在某种程度上说算是“被撞者”,但正是她侵犯路权的行为造成了杨女士的伤害,所以需为此担责。因此提醒公众交通出行应各行其道,骑车人和行人平等地享有各自的路权,如果不得已占道前行,也应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在施救伤者的同时也要注意收集减轻自己责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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