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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士上书人大常委会案

2008-08-21 16:15:18 来源:


三博士上书人大常委会案

 

三博士上书人大常委会案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7日《南方都市报》报道:5月14日,俞江、滕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传真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认为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应予以改变或撤销。

 

    宪法学问题:公民的宪法监督权问题

 

    宪法学分析:(1)《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有违宪之嫌疑,应予以改变或撤销。这是因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6条的规定、其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实际上为限制公民自由条款;而根据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根据《立法法》第87条的规定,对超越权限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予以改变或撤销。(2)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现行宪法第67条第一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第4项规定其享有解释法律的职权,第七项规定其享有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的权力。(3)公民享有宪法监督权。根据《立法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建议的权利。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正是公民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

 

     注:国务院已于2003年6月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宣布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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