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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非法搜查致人精神失常案

2008-08-22 09:39:01 来源:


警察非法搜查致人精神失常案

 

                           警察非法搜查致人精神失常案

    辽宁省兴城市民警和“线人”半夜搭梯入室“抓嫖”导致女主人精神失常案,由当地法院做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人被判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4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无业人员)为获取“线费”,给在公安机关做协勤的被告人张某打电话称,在辽宁兴城某住宅楼内有卖淫嫖娼案件。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兴城公安局民警)商量后,由被告人王某用手机分别通知被告人刘某、魏某(均为兴城公安局民警)和赵某(协勤人员)。6人聚齐后来到该楼2单元201号常某家门外后,没有敲开门。在无任何确认有违法事实证据、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王某等4名被告人先后爬梯子通过窗户进入受害人常某家中,打开屋门,让被告人魏某、张某进入室内。在未查到室内有卖淫嫖娼人员后,6名被告人离去。受害人常某因受惊吓而患急性应激性障碍。经协议,六名被告人及兴城市公安局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8万元,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本案是非法搜查罪的典型判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叙述方式看,该罪名属于刑法中的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行为就可以构成非法搜查罪,不要求搜查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本案中被告人被判犯有非法搜查罪,不是由于常某因受惊吓而患精神疾病,而是基于被告人在“无任何确认有违法事实证据、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因而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了搜查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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