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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要承载社会责任

2009-08-24 15:42:33 来源:


网络言论自由要承载社会责任

■本期话题■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网络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7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国的网民规模和宽带网民规模增长迅猛,互联网规模稳居世界第一位,网民规模达到3.38亿。


  报告表明:在年龄结构上,我国网民结构在年龄上不断优化,呈现出成熟化的趋势。与2008年底相比,目前30至39岁网民所占比重明显增大,半年来占比从17.6%上升到20.7%。青少年网民规模为1.75亿人,半年增幅5%。在城乡结构上,城镇网民所占比例为71.7%,农村网民为28.3%。其中,农村网民规模达到9565万人,较2008年底增长1105万人,增幅13.1%。


  现在,网络已成为广大民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网民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时,网络监督也展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如其揭露的“周老虎事件”、“躲猫猫事件”等。


  但当人们从网络上获取便捷信息的同时,不良信息也随之传播。例如,“谷歌中国”网站存在大量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以及新近发生的河南“钴60泄漏传言事件”等,更有甚者,利用网络传播病毒以及诈骗犯罪等事件亦时有发生,这些都是网络利用不当带来的负面影响。


■本期嘉宾


   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夏  扬(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学堂(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法制局)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能够尽量发挥其积极效用,避免其消极影响的发生,让它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是值得我们深思的话题。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如何防止言论自由的滥用?网络应当承担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网民言论的道德底线在哪?以及如何能够正确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就此,本报特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夏扬、广东佛山市禅城区政府法制局王学堂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网络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记者:请谈一谈现在网络发展的基本情况和趋势。


  夏扬:由于个人的兴趣以及学科的关系,我长期以来一直对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对法律制度这一重要社会现象的影响有着较多的关注,也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我认为,互联网是科学技术的一个最重要的进步。与人类历史上许多其他发明不同,互联网对于人类社会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或仅仅只是方便了人们的生活,而且还将影响到人们对于自身的认识,对于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制度的深层次思考,而这是信息产业与传统工业产业的不同之处。我国网民数量已居于世界首位,这说明互联网正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发生密切的关系。现在用户贡献内容成为了互联网的主旋律,而正是用户对于互联网内容的贡献,造就了互联网社会的一道道难解的法律课题。


  王学堂:网络的作用不容低估,很难想象有哪种媒体能够刊登如此众多“草根”的声音,尽管其中鱼龙混杂,但有些声音相当有深度应是不争之事实。


  我认为,网络为中国培养了3亿“作家”,人人可以用键盘写作;而博客更是让博客主人变成了“报纸的主编”。因此,可以乐观地断言,以后网络的这种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


  记者:网络舆论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但网络所形成的舆论既可能是民意的代表,也可能是一种“舆论暴力”,有些网络言论以讹传讹加剧了公众对事实真相的不确定性和理性的丧失。请问在保障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应如何防止言论自由的滥用?网络应当承担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以及网民言论的道德底线在哪?


  夏扬: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互联网同样如此。互联网可以成为民意的代表,揭露贪污腐败,同样也可以成为少数人语言暴力的工具。互联网现今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相应的管理政策、相关立法却跟不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造成了互联网监管的缺失。公民言论自由固然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拥有权利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个有序发展的社会才是健康的社会,而任何健康的社会都是权利义务均衡的社会,互联网社会也是如此。在网络中如果只有权利,而无须承担义务,那么这将是一个畸形的社会,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整个网络社会的崩溃。网络的特点使得人的某一方面的特点被放大,并进而影响到他人、影响到社会。只是期望道德来对这些行为进行约束,其力量是有限的,网络也应当有其生存和发展的规则。


  刘仁文:网络有两面性,但总的来说是利大于弊,因此对其不应采取过于严厉的堵塞措施;但网络要想获得并保持公信力,也应当遵守应有的伦理道德。如果网络成为一个纯粹的发泄甚至不负责任的传谣之所,那终究会被民众所抛弃。


  在建立良好的网络伦理的基础上,法律的态度应该是:第一,对于政府的公共事务,应当可以自由评价,绝不应动辄以“诽谤”追究。第二,对于公众人物,凡是与其公职、案情相关的事情,应当可以自由披露和评价,不存在诽谤的问题。但如果与此无关,没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而仍然去泄露他人的隐私等,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三,对于一般的所谓传播谣言,不应动辄追究,必须证明其有恶意,是故意传播,旨在造成社会混乱和民众恐慌。


  王学堂:互联网上存在很多良莠不齐的信息,在真假难辨的情况下,那些带有强烈情绪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很容易干扰普通民众的判断。匿名性在给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让网络成了谣言的发源地,也可能导致铺天盖地的舆论暴力。


  我个人是极力主张网络实名制的,作为网民一员,我给自己的定位是:有责任,敢担当。就我看来,作为一名普通网民,要履行网络责任要素有五:常规、常情、常理、常识、常言。简而言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


  记者:网络能够引领舆论的力量,有时甚至影响到了司法的判决。杭州70码事件、邓玉娇事件,民意舆论都对最终的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不过,也有人在其“合民意”的同时质疑其“合法性”,认为真正的法治社会,司法不应受公众情绪左右。如何能够正确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


  夏扬:互联网有时确实能够引领舆论,有时甚至影响到司法的过程。正确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也不是一个新话题,学界曾就传媒对司法的影响作过深入的讨论,这与我们现在所谈的话题非常接近。


  当然,传媒与网络还是有些区别的,从参加人员的广泛性、舆论的自由程度等方面看,后者都要大大超过前者,所以后者所引领的力量更为强大,因此人们给予了更大的关注。正确地引导舆论,同时积极保持司法的公正性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刘仁文:任何社会的司法都不可能一点不受民意的影响,这里的关键是司法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和违背法治的原则,被民意牵着鼻子走,也就是说在法治的框架内可以而且应当吸纳民意的某些合理内容,认真对待民意。


  总的看,网络民意对当前一些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反思:第一,像河南钴60泄漏传言引发恐慌民众逃离事件等,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信息不公开,而且公开的信息也难以取得民众的信任,这导致民众片面相信网络,带来负面作用。第二,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公开,使大家对司法缺乏应有的尊重。我国的司法机关审判案件,很少当庭公开裁判结果,而且对于为什么得出这样的裁判结果,并没有充分地阐明理由,这样就使得民众难以信服。


  王学堂:司法裁判之所以受网络舆论影响,是因为司法自身的定力不够。不但老百姓对司法有不信任的情绪,就是有些法院的法官似乎也缺少法官应有的自信,就更不用说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了。法庭是人们要求社会公断的地方,是实现人们正义诉求的场所,是公平正义的发祥地。


  法官承载着人们对于公平和正义的寄托,是依照法律给予人们公断、带给人们正义的人民公仆。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作为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网络管理的规范和完善


  记者:许多事件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最终得到妥善处理,网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网络也有其自身的缺陷。请问我国目前的网络管理、网络监督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应如何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


  夏扬:对于网络这个虚拟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我们没有做到,互联网使用较早的国家也没有做到,这是一个新的问题,需要通过不断探索加以解决。针对网络的虚拟性,还可以从技术或其他方面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由于一名演员的自杀,韩国率先在其国内推行网络实名制,虽然对此质疑声不断,但不失为对网络进行管理的有效方法。对此,我们可以加以借鉴。


  在技术措施的基础之上,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立法。有些国家有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对于泄露个人信息或隐私的行为给予处罚。这方面我们国家的规定尚不完善,可以先从这些方面入手。此外,还可以就网络监管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运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这样就能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王学堂: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为公民提供了更为自由、充分的意见表达空间。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可以自由地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通过网络,公众的参政意识和公民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很多人谈及网络的规制,总喜欢说法律不健全,认为应当完善网络立法。我个人不太赞同这种观点。“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我们都是“被立法者”而不是立法者。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颁布已经有二十多年了,但我们不得不对二十年前的立法者表示敬意,他们以大智慧为我们制定了一部民事行为基本法,以至我们现在适用它就足以调整当年不可能存在的网络等现代民事法律关系。因此,网络管理主要是执法不严的问题,与执法理念有关,与法律本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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