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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西北政法)申博失利 法学专家声援
2009-07-22 18:09:34 来源:
“学位制度建设——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法律分析研讨会”在京召开
编者按:2009年3月27日,西北政法大学在申博中失利;4月20日,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翰和该校司法官教育院院长朴宗根两位教授,代表学校依法向陕西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据了解,西北政法大学本次就学位授权争议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全国尚属首次。3个月过去了,陕西省政府仍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足见此事的复杂性非同一般。
2009年7月18日,“学位制度建设——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法律分析”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会议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正在筹备中)联合主办,姜明安、湛中乐、莫纪宏、劳凯声等十多位学界专家出席了会议;西北政法大学方面由汪世荣教授代表出席;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代表出席,但都强调是以个人身份参会。此外,会议还邀请了数十家媒体。与会专家学者就事先拟定的议题(见附录),畅谈了各自的看法。
劳凯声:目前的学位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劳凯声教授认为,我国的学位制度是国家取向的,强调国家与大学的关系以及行政管理的功能,大学的自主权较小,具有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学的自主权相对要大的多。此外,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是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起来的,很多方面已与时代脱节,但后来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在改变国家与大学的关系上,而在学位授予方面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化。过去国家的意志就是大学的意志,很多事情根本不需要大学考虑;而现在大学作为独立的法人,不得不考虑一些利益诉求,这也就是为什么学位授予权演变为了大学间的利益之争。因此他认为,目前的学位制度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秦惠民:要保证公正性必须做到“三个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研究所秦惠民教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学位授予权的竞争实际上就像是在争夺“预备党员资格”。他认为在学位授予决策方面,专家组比学位委员会具有更为关键的作用。而“专家组的专家又是如何产生的”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因为这一产生过程是否合理与合法是决定决策是否公正的前提。因此他认为,要保证学位授予决策的公正性必须做到“三个公开”:专家组选定的原则和程序的公开,申请学位授予单位材料的公开(公示),以及学位授予程序的公开。
何海波:专家委员委托他人代为参会表决应属无效
在西北政法大学“申博”案中,陕西省学位委员会于4月14日“以举手表决方式决定维持3月27日专家组评审意见,将西安工业大学和西安外国语大学确定为拟立项建设单位”,而4月14日这天全体29名委员中仅有13名委员到会,据说有些委员是委托他人代为表决的。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认为,这种委托是无效的。何海波说:“无论是从专业性还是从亲历亲为层面上讲,被委托者都不能代替专家委员。因为投票程序并不是简单的投票而已,还要审阅材料、听取意见等,所以受委托者仅仅过来举个手、投个票未免太过儿戏。”
中国人民大学莫于川教授也认为,委托是不能随便进行的,至少要建立相应的原则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耿宝建博士甚至认为,委托他人投票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
呼吁政府与高校关系的法制化
安徽大学高教所所长、法学院教授程雁雷讲到,“西北政法大学提起学位授权行政复议”一案是里程碑似的,在中国具有标志性意义。此案也引起了人们对于“政府与高校关系法制化”方面的思考,今年她所在的学校就有不少学生以此为切入点创作学位论文。她认为,此案看似偶然,实为必然。因为目前政府与高校关系的法制化程度太低,而且上世纪80年代颁布的相关法律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如果不进行改革,以后甚至会出来“申硕”、“申本”等方面的争议,这是迟早的事。另外,这也是因高校资源分配不合理所致。

会场
王大泉:“新规”才是问题的根子所在
据《人民日报》报道,今年之所以申博风波迭起,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国家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了政策调控——此次评选结束后,2015年之前将不再进行博士点评审。出席会议的教育部官员王大泉认为,西北政法大学申博争议案正是因这个新规引起的,它才是问题的根子所在。据他介绍,这个新规出台后,“一些争着申请博士点的高校的书记、校长恨不得拿铺盖卷在学位办住下”。
湛中乐:希望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
本次研讨会的组织者及主持人、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总结说,西北政法大学在申博接连失利后,没有走中国传统的协商、调解等途径,而是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法律维权的道路,这在中国还是第一起,具有标志性意义。本案反映出来的有教育资源配置问题、政府与高校的关系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问题等等,但终归都是行政决策的问题,我们希望各项行政决策以后都能够更加科学化、民主化。
附录:研讨会议题
1.国家学位制度与大学学位制度的关系。对于未来学位制度建设的建议。
2.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评审依据与标准是什么?
3.省级学位委员会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法律关系?省级学位委员会与省人民政府的法律关系?省级学位委员会与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关系?
4.博士授予单位评审的组织管理与组织形式?
5.省级学位委员会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6.省级学位委员会的人员如果超过任期没有被重新任命的法律后果?
7.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过程应遵循怎样的程序规范?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的关系。
8.省级学位委员会会议决定有效的必要条件是什么?如何评价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此次学位授予单位评审过程的合法性。
9.基于专业知识与判断能力而具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能否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出席有关会议并参与表决?如果存在这种委托的话,这种委托是有效委托还是无效委托?
10.对于省级学位委员会评审过程中的宣布决定行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何看待这一“决定”的成熟性?以及有关当事人资格、管辖等法律问题?
11.请就西北政法大学申博行政复议案予以分析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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