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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二:审判机关

2009-04-21 08:23:49 来源: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之二: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历来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领域,也是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对口”、实现职业理想的重要目标。由于法院人员编制、指标的限制,造成法院系统近年来接受法学专业毕业生能力有限。伴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待遇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不仅是现在,即使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审判机关作为法学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领域都将热度不减。


  (一)行业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5年全国共有法官20万人左右。在社会上法官相对其他法律行业更为人们所尊敬,而由于历史原因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早期进入司法机关的相当部分人员为非法律专业人员,导致目前我国法官队伍总体素质并不是很高。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经济发达地区法律纠纷大量增加,许多法院倍感人员缺乏。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所限以及法官职务的终身制,又使得大量优秀法律人才无法及时补充到司法审判队伍中来。比较而言,我国西部许多地方的基层法院面临着法官断层、人才流失的严重困境。一方面在职的法院工作人员中相当部分人员不能通过司法考试;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又不愿意到西部和基层法院工作。

  (二)发展前景

  不断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将是今后法院系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全国法院系统将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法官定额制度。即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遴选。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在确定法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职位一旦出现缺额,将逐步做到主要从下级人民法院法官中择优选任。

  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是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确定法官员额后,一些不能继续担任法官但符合法官助理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深入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历次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审判和其他各项工作得到社会各界和公众认可,社会声誉和威望不断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而言,无论现在和将来,到法院终身从事庄严而神圣的司法审判工作都会具有极强的诱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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