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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废除全日制法律硕士这一尴尬的专业学位

2009-04-04 23:16:35 来源:


为什么要废除全日制法律硕士这一尴尬的专业学位

                                                         

                          

 

摘 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创设的初衷主要不是为了培养全日制法律硕士;在实践中,法律硕士被去学术化,法律硕士教育所预设的复合型应用型的培养目标无法实现且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实现;政法机关对法律硕士的不信任性是新的大规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发起的重要原因;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在大跃进式的扩张中将大面积下降;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存在的效用已经小于废除它所能带来的效用。 

 

关键词  废除;全日制;法律硕士              

                         

引 言

在开始本文的探讨前,请先看以下事实:

1、2007年,在一万余名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岗位中,作为为培养公检法等等机关急需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而招收的法律硕士,只有作为法律硕士[①]教育的发起者的司法部要一名,除此之外则无人问津。

2、2006年,作为培养了全国最多法律硕士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在其招收行政人员的信息中,赫然出现“法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不含法律硕士)”的经典表述。

3、“在部分学者的推动下,以美国JD教育为摹本,中国政府推动了中国的法律专业硕士项目。这一项目虽已实践十多年了,却并没有导致法律毕业生在技能方面和职业倾向明显增强。”[1]

笔者作为一名在校法律硕士,对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以身试法,感触甚深。针对以上现象,疑惑之余,不禁发出疑问:何以法律实务机关对为了满足其需要而为其培养的法律硕士置若罔闻?何以培养了全国最多法律硕士之一的院校也公然拒绝法律硕士?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创设之初的意图是不是主要为了培养全日制法律硕士?这一被称为“中国的JD”的培养模式是否真的如大部分报考者和法学家所预计的那样将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流,并且代表未来法学教育的方向?这一走过了14年的专业学位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笔者当初正是怀着对这些问题肯定的回答来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如今,当对现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以身试法后,发现当初的设想与现实差距太大,深感社会各界对全日制法律硕士误解甚深。

一、 制度设计的起因——华丽幌子掩盖下的真实意图

(一)两份被遗忘的文件

带着这些疑问,有感于理想与现实的距离,笔者想追溯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试图从制度设计之初发现理想与现实差距巨大的起因。为此,笔者找到了官方发布的关于设立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最早的二份文件,第一份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1994年5月12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第二份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于1995年4月发布的《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鉴于征求意见稿对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理由论证更为详细,笔者决定以第二份文件为主,对照第一份进行分析:

  “从总体上看,法学研究生教育仍然存在着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等问题······急需补充大量高素质的专业和管理人员,尤其是急需一大批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因此,有必要在前些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教育思想,调整培养目标,改革培养模式,开拓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渠道。”[2]

这是《意见稿》对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理由的第一段论述,强调过去的研究生“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  ,为此要培养“高层次,宽口径,复合型,外向型的法律实务人才和管理人才”,在这里,论述说要培养一种新型的研究生,但是,究竟是招收在职的人员来培养,还是招收应届毕业生来培养呢?这里还看不出来,似乎说两种都有可能。那么,继续看下去:

   “其次,现有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和社会的需要······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只能培养出约500——600名法学硕士,连补充法学教学、科研队伍的需要都不能满足,供需缺口很大。因此.在充实现有法学研究生教育渠道的同时,从需要和发展看,应当创设并逐步加大应用型硕士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途径和规模,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3]

这是《意见稿》关于创设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第二段论述,到了这里,应该招收在职的还是应届的毕业生来培养还是没有明确,似乎还是两种都有可能。继续看《意见稿》对最后一个创设理由的论证:

 “再有,我国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专业和管理队伍知识结构不适应工作需要,学历层次偏低的状况较为严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尤其急需补充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有复合型,外向型知识和能力结构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同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相当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及各级管理人员,也迫切需要有一个适当的培养方式和渠道,以进一步全面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4]

到了这里,《意见稿》对为什么要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制度已经完成论证。如果前两段我们看不出此专业硕士学位到底要招收在职的人员还是应届的本科毕业生,那么到了第三段,就真相大白了:主要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因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尤其急需补充大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有复合型,外向型知识和能力结构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急需“补充”人才,更为重要的是,“同时法律实务部门中具有相当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及各级管理人员,“也迫切”需要有一个适当的培养方式和渠道,以进一步全面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在这里,法律实践部门的业务骨干及管理人员,只是“同时”,“也”需要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可见,《意见稿》在这之前的长篇论述,是主要针对应届本科生毕业生的,在职人员只是在最后一条理由的最后部分提到“同时也”需要而已。并且强调的是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而非培养成“高层次,宽口径,外向型,复合型”的人才,二者的主次地位是可以看出来的。并且,急需“高层次,宽口径,外向型,复合型”的人才也可以看出主要针对应届本科生,因为只有招收本科非法学专业的人员才能做到宽口径,外向型与复合型。而如果招收在职的人员,则多数只学过法律,无法做到复合型和外向型。

    《意见稿》在完成对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必要性的论证后,开始陈述“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基本框架,其中的“招生与考试”子项赫然写着:

  “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主要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同时也适当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

   《意见稿》在论证设立理由的部分时,使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招收对象主要定位于应届本科毕业生,而在职人员只是“同时也”需要,那么,到了招生对象部分时,应届本科毕业生却突然莫名其妙地与在职的人员调换主次位置,沦落为“同时也适当招收”的对象!这是一种突兀而强烈的反差!

   那么,第一份文件又是怎样表述招生对象的呢?“法律专业硕士的招收对象为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毕业生”。[5]在这里,在职人员与应届毕业生似乎没有主次之分,而只是“”的关系。但是一年之后,这种“或”的关系被主次关系取代了,并且是在两份文件对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理由几近相同的情况下莫名其妙的取代,没有任何转折与过渡。

   在《意见稿》将招生对象定位为主要是在职人员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又于1995年5月30日发布《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随即再次明确招生对象主要为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职人员,同时也适当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矛盾论证的背后

   不只是《意见稿》对创设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理由的论证与得出的招生对象的结论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同一机关发出的两份文件的招生对象之间也存在矛盾。两份文件对创设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理由的论证几无差别,但是得出的招生对象的结论却截然不同。

   这种遮遮掩掩、矛盾论证的背后昭示着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呢?请看这段官方于《通知》发布2月后的表述:

   “(1994 年)法院系统的本科生为 5.6%,研究生为 0.25%;检察院系统的本科为 4.0%,研究生为 0.15%。截至 1994 年底全国共有 83619 人,其中硕士、博士 608 人,占 1.49%,本科10343 人,占 25.39%,大专 18760 人,占 46.06%。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的中体素质较差,专家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屈指可数。现在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大好时机,法学教育必须有较大发展。法律人才的培养步伐要快一点、多一点,要坚持两条腿走路,加快培养步伐。”[6]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政法机关是多么急切地渴望提升学历!结合上文所述的两份文件的矛盾论证,可以看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设立主要是为提高在职人员的学历,而不是主要培养应届本科毕业生!只是这种意图是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因而需要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的幌子下表述的。官方对设立理由的表述无疑对外界造成急需招收应届本科生进行培养的假相,这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使外界众多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者和诸多倡导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流的法学家们均忽略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堂皇理由掩盖下的部门利益对教学资源的侵占。

   随后的实践也说明,从1998年开始招收的在职法律硕士,其人数在两类法律硕士中迅速占了压倒性的优势:“截至2001年6月底统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试点单位达28个,研究生(包括全日制与在职两类,笔者注)合计招生6433人(2001年以2500人计)”,“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合计招生5469人(2000年以2680计)”[7]

   既然用人单位急需高层次的人才,那么,等各单位人员通过在职攻读的方式迅速达到了高层次,还需要全日制法律硕士吗?这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在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时,仅有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组织者的司法部需要一名全日制的法律硕士了。

    二、制度运行的现状及其成因——去学术化的迷雾同“复合型应用型”的招牌的合谋

(一)去学术化的迷雾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草创之初,国务院学位办就明确指出要通过它改变研究生教育“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等问题,根据法律专业工作领域和职位(岗位)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探索一个适合国情的,规范的,能成批培养合格的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新型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既不能简单按照现在教学,科研型人才的标准来衡量,也不能理解为对实际工作职位(岗位)的一般要求”[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这种强烈的实务性价值取向,有论者称之为“去学术化”。[9]

    那么,法律硕士在去学术化之后是否就能走上复合型应用型的金光大道呢?笔者也是一名在读的法律硕士,我的感受是:去学术化导致法律硕士在整个学习阶段几乎没有导师指导,没有导师指导其根据自身的职业规划进行学习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而是完全自主学习,在实践中,法律硕士的自主学习就是“自主地准备司法考试”而已。法律硕士只有在三年级准备毕业论文的阶段才得以分配导师以指导撰写毕业论文,由此带来的是法律硕士丧失学术训练的机会和学术能力的缺乏。法律硕士毕业论文的质量堪忧就是一个佐证。[②] 法律硕士在培养目标上的“官方引导”在实践中被严重扭曲,重实务变成只重实务。没有学术能力怎样进行创新?法律硕士怎样在日后的实践中对自己的人生实践进行学术概括和提升?就算没有基本的学术能力也可以是一名高层次人才的话,那么这样的高层次人才是不是仅仅是一个高级的“法匠”呢?

   尤其值得追问的是:实务与学术必然水火不容,忙于俗务必无学术情怀吗?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那些“权倾朝野”的大法官可以做到著作等身?笔者认为,这种学术与实务的人为割裂只能培养出更多的畸形人才,就像《意见稿》在论证设立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理由时说的,现有法学研究生偏重学术因此不适应社会发展一样,法律硕士的偏重实务必定也会不适应社会发展。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质量“偏低”是不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最早证明?

(二)作为招牌的“复合型与应用型”

  1、打折的复合型

    法律硕士在去学术化后,就只剩下为人所津津乐道的“复合型应用型”了,然而,法律硕士却并没有走上复合型与应用型的金光大道:

   “早在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杂志关于法律硕士教育现状的一份问卷调查,就已经引起了他的注意。在这份调查问卷中,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被问及对法硕教育的总体感受和评价问题时,只有2.25%的被调查对象感觉很满意,感觉良好的占17%,而感觉一般和不好的却分别占到41.1%39.7%。而对于认为社会可能对法律硕士作出何种评价的问题,67.3%的被调查者选择一般,25%的认为较差,只有7%多一点的认为很好或好。[10]
   如果真的达到了复合型应用型,何以法律硕士自己首先就不认同自己,并且认为社会也不会有多认同自己?笔者在校园中与众多法律硕士朝夕相处,说到应用型复合型,多是无奈的一笑。这两个光彩夺目的词汇离法律硕士其实很远。

   值得追问的是,学了两个专业就是复合型了吗?这种复合天然就导致能力的复合吗?这种外向的复合对实践到底有多大作用?有多少实证数据可以印证现有的人才因为没有复合性应用性的能力而无法满足实践需要?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复合型”是一顶冠冕堂皇的帽子,仿佛成了法律硕士的杀手锏和遮羞布,无坚不可摧,又无丑不可遮。

   笔者就是目前在校的法律硕士中的一员,深知在对复合型的认识上,有太多为人所忽略的重要事实。据笔者了解,很多非法律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其动机是改换专业和提高学历,是因为对原来所学本科专业不满意,没学好,而为了提高学历层次和改换专业来报考的。这样的状况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报考者成为复合型人才?就算常为人谈及的英语,工业设计,机械等等少量专业可以与法律复合运用,那具有这样的专业背景的法律硕士又有多少,占多大的比重呢?笔者在一次与西南政法大学的孙长永教授交谈中,孙先生也直言不讳地说:“据我这么多年指导法律硕士的经验,法律硕士很多是因为对本科专业不感兴趣,没学好,才来报考法律硕士的。”如此,怎能指望培养出所谓的复合型的人才?

   对于复合型,更容易被忽略的事实是,法律硕士教育制度设置的初衷和随后的实践证明是主要招收在职人员培养的,那么,这些多数只学过法学这一个专业的在职人员怎样做到复合型呢?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200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中,诸多高校响应教育部文件精神的号召,让没有考上法学硕士的学生调剂到法律硕士类别中进行录取,““法律硕士(法学)”只能从第一志愿报考法学一级学科[0301]下设各专业(030180除外)考生中调剂。”[11]这一消息发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巨大的争议随之而起:这些主要只学过法律专业的报考者如何成为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2、虚假的应用型

    著名学者陈兴良教授曾言:“对于法律硕士,不知是当作法学硕士来培养还是当作法学学士来培养。我作为一名法学教授,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惑。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一套形式与内客俱佳的法律硕士教科书。即使是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上,也存在争议”,[12]陈兴良的疑惑很具普遍性,目前,大部分教师是按照给本科生或者法学硕士授课的方式给法律硕士授课的, 大学教师大都缺乏司法实践,很多教师也是从学校到学校的,这造成法学家培养法律家的悖论,而这二者之间,是存在重大差别的。[③]除了教师本身少有培养应用性人才必须具备的丰富司法实践经验外,更为重要的是,法律硕士是在美国以司法为中心的教学环境中引进的,然而我们却使她在以立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培养,中国的法律硕士教学在以立法为中心的巨大教学惯性中展开,这使作为法律硕士核心竞争力的应用性的能力得不到锤炼,导致法律硕士在实践中只是接受了3年法学本科生或者法学硕士一样的法律理论教育,这样的理论教育远离实践,流于空泛,以至有实务界人士甚至称之为“屠龙之术”(固然精妙,然而世间却无龙可屠——无用之意)。

   为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需要开展诸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教育等等实践色彩浓厚的课程,而这些高消费的教学方法需要高水平的师资和具有批判思维与强烈实践意识的学生支持。更重要的是,诸如法律诊所教学等教学方法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这,在国内法科学生数量飞速扩张导致教学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培养机构是不可能对这样的教学方法有太大投入的。目前,国内开展有限的法律诊所教学的学校多是接受美国福特基金的赞助进行的,官方并没有资助这种教学实践。

   美国的JD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个普通法的环境中运作的,其教师天然满足实践性教学要求,而美国青少年的个性从小就得到保护和张扬,没有受应试教育的扼杀,而在我国呢,教师同学生一样接受了多年应试教育,多数教师实践经验严重不足。当接受了多年应试教育的学生进入法律硕士阶段,要让他们主动适应一种从美国引进的师生互动、实践色彩浓厚的学习模式,以笔者的观察,这只有极少数学生能做到。法律硕士的课堂绝大部分仍如中国所有的课堂一样,教师一个人在讲台上单向传递,学生默默无声地洗耳恭听。

   培养应用性人才所需要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等这种需要师生互动,教师与学生投入大量精力的教学活动在当前的教学大环境中是无法大规模展开的。这种高消费的教学法令多数高校望而生畏。现有的部分高校的实践也鲜有成效。以西南政法大学为例,法律诊所教育至今只代理了极少数案件,培养管理的老师还在为学生是否真实代理以及如何面对代理风险而担忧。另外,法学院开展这类应用性教学还有很多难言的苦衷:

“为摘掉“幼稚的法学”的帽子,中国法学教育界一直更多致力于提升自身的学术成分,强调科研、项目和发表,也确实大致完成了法学研究的重大转型。但这迫使教师更多关注撰写和发表论文,加上部分教师兼职律师实务,既没有多少时间,也没有多少激励关注无法作为学术衡量指标的技能教育。大背景使法律技能不可能成为法学院重要议程”。[13]

  至此,作为展开应用性培养所需要的教师、学生、资金、教学方法等等方面以及巨大的立法中心的教学大环境都不同程度地从各个方面紧紧地拖着法律硕士“应用性”的后腿。

   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中央政法委领导指出,政法院校教学与实践、培养与使用脱节,教育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是大家长期以来反映的突出问题。进年来,不少地方对此进行积极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今年的试点正是在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内在需求的推动下,迈出的坚实而又非常重要的一步。”[14]政法院校的招录改革是再一次对法律硕士所谓“应用性”的否定,甚至是对法律硕士的否定。

   由此可以看到,去学术化使法律硕士失去学术能力,复合型在实践中大打折扣,应用型还停留在口号层面。

  “在今日中国,政府仍然主导着法学教育的进路,学位设置、考试科目、招生人数、教学内容等都不是各个高校所能决定的;在政府涉足法学教育的过程中,部门利益不免被夹杂其间。几个权威的“政法机关”为提升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联手影响教育资源的分配,以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名义创设新型的学位科目,推动主要针对本系统人员的在职教育的发展;与此同时,既有的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却被过于简单的“去学术化”的提法有意无意地掩盖了。”[15]

   诚如该论者所说,部门利益侵占教学资源,法律硕士在华丽的幌子掩盖下仓促上路,复合型应用型的理想一次次遭到现实的嘲笑。

三、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未来

(一)全日制法律硕士的不可信任性

    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④]。政法机关为什么不选择为其量身定作的法律硕士,而要另起炉灶进行“改革”呢?政法机关的这一举措背后的深刻逻辑之一,是对现有法律硕士的不信任——不信任法律硕士可以满足其需要。这样,作为为政法机关专门培养的人才,法律硕士又一次被政法机关抛弃。2008年,招录培养改革首批即招录5160人,并且可以预见,随着“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推进,法律硕士将会被这些定编定岗定向的“三定人才”进一步挤压生存空间,持续下去,“三定人才”是否会取代法律硕士呢?

(二)全日制法律硕士作为应景的政策工具性

2009年,教育部决定扩招5万名专业硕士研究生,其中的法律硕士首当其冲。[⑤] 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行政机关把法律硕士作为减压和应景的政策性工具。甚至开了从未有过的先河,允许报考法学硕士的报考者可以调剂到法律硕士类别进行录取。可见,在现实的需求面前,教育主管机关运用工具性思维干涉法律硕士培养,公然违背其定下的“复合型应用型”的培养理念,主动破坏法律硕士教育。这样的政策对缓解就业压力来说是杯水车薪,但是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来说却是灭顶之灾。

   法律硕士在多年大跃进式扩张的状况下,本来已经极度紧张的教学资源再次面临雪上加霜的灾难。法学硕士、在职法律硕士、全日制法律硕士互相争夺教学资源,挤压就业空间。随着大跃进式的扩张,法律硕士的培养质量正在大面积的下降,整体上几乎处于不可控制的状态。2008年,有资格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已经扩张到80所,而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在2001年的报告中所预计的却是:“到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总规模(含研究生与在职攻读)由目前的近一万人增加到2万人;到2010年发展到5万人。培养单位由现在的28所,增加到35所左右,到2010年发展到50所左右(院校多不多?)” [16]与预计的时间还差2年,而学校却已经超过了30所!并且在2001年预计到2010年发展到50所时,还担心“院校多不多?”如今,有谁还在担心院校多不多?   

(三)废除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从法律硕士制度创设的初衷对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边缘定位,到实践中全日制法律硕士被“去学术化”,再到被现实无情地摘掉“复合型应用型”的虚假光环,再到被政法机关一次次拒之门外,以至于宁愿另起炉灶进行规模庞大的有取代法律硕士之势的“招录培养改革”。法律硕士教育在经过漫长的14年发展后,不但没有获得政法机关的青睐,反而导致政法机关掀起另一场大规模的人才培养改革。到2009年,法律硕士又沦为应付就业压力的政策性工具,14年来,法律硕士,在一步步丈量着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法律硕士的困境背后是否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呢?对此,苏力是这么认为的:“法律技能教育发展的关键不在于“重视”或“加大投入”,而在于中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转型”。[⑥]那么,法律硕士在得不到应用性锤炼得大背景下,还有作为一种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专业学位而存在的必要吗?法律硕士失去作为其核心竞争力的“应用性复合性”,又在实践种被“去学术化”而丧失学术能力,并且在可以预见的长时期内无法改变这一现状的大背景下,与法学本科生和法学硕士相比,优势在哪里?法律硕士花费巨大成本完成学位与本科毕业后自学通过司法考试直接参加司法实践在个人利益衡量上是否一定占优?当初浪漫法学家预测的逐步减少甚至取消法律本科法学硕士而以法律硕士取而代之的梦想在现实面前不得不面对三者均不断扩张,且大规模的“政法院校招录培养改革”培养“三定人才”的事实。笔者作为一名在校的法律硕士,在情感上是不能接受“废除全日制法律硕士”这一事实的,可是理性分析后却没有得到使全日制法律硕士继续存在的理由。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制度存在所产生的效用已经小于废除它所能带来的效用,并且这种状况在可以预见的相当长的时期内碍于各种客观条件是无法改变的。

   因此,笔者主张废除全日制法律硕士这一尴尬的专业学位!

   

 

                                             

 

 The reasons of abolition of the full-time schooling of J.M

                              YAGN---Rui

Abstract:  The initial goal of setting up the degree of J.M was not for the enducation of the J.M; In practice,the J.M is non-technicality, the purpose of J.M can not be realized now , and even a long period of time in future; \"The enducational system reform of admittance of universities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a new enducation pattern of lawyers, is booming nowadays, one significant reason is the organs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do not trust J.M. With its expansion of recruiting students, the standard of full-time schooling of J.M is from worse to the worst ; The effect of abolition of full-time schooling of J.M is greater than the function of its existence.

 

Key Words:  abolition;full-time schooling;J.M

 

 

                   

 

 

 

 

 

 



[①] 若无特别说明,本文所指法律硕士均为全日制法律硕士。

[②] 笔者参加西南政法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与导师组的见面会时,研究生部某领导就直言:法律硕士的毕业论文质量是“很差的”。另见吕欣、王庆海《法律硕士论文写作中得问题及解决》,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该文以吉林大学法律硕士为考察对象分析法律硕士论文质量不高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对策。

 

[③] 有论者认为,法律家的思维范式表现为独立、保守、崇法;法学家的思维范式表现为批判、前瞻、人权。见李龙、周刚志《论法律家与法学家的思维范式》载《法制与社会》,2002年第6期

 

 

[④] 2008年6月23日,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2008年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5所本科、高职政法类院校参加试点,采取定编定岗定向培养方式,共招录培养5160人。中央领导强调,这项改革是切实提高政法队伍素质,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面向退伍和大专院校毕业生招考,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改革是解决培养与使用脱节,进一步深化政法院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中央政法委领导指出,政法院校教学与实践、培养与使用脱节,教育资源浪费严重的问题,是大家长期以来反映的突出问题。试点工作正是在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内在需求的推动下进行的。以上转引自何志鹏、高宇、徐晓《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2008年年会综述》,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

 

[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学司函[2009]2号”文件精神,2009年。

[⑥] 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在本文中,苏力认为法律技能教育裹足不前的原因还有学生投资法律技能教育随着学习努力达到一定限度后将成边际递减,实践中法律争议如果更多依赖各种人际关系和幕后交易,那么学生就会更多投资于人际关系和幕后交易,而不是投资于法律技能的学习。

 

 

 

参考文献

 

[1]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j].法学家,2008(2).30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1995年4月,引自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4.

 

[3]同注[2].35

 

[4]同注[2].35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我国设置和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几点原则意见.1994年5月12日,引自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0

 

 

[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学教育司.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会议纪要.1995年8月,引自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50

 

 

[7]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总结报告.2001年7月11日,引自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50

 

 

[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1995年5月30日,引自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组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1

 

 

[9]姜朋.现实与理想: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j].中外法学.2005(6).727

 

 

[10]邱春艳.法律硕士教育10年之争[N].法制早报,2006-12-04-(2)

 

 

[11]“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说明(EB/OL).四川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gs.scu.edu.cn/],2009-03-26.”另见“重庆大学法学院.关于2009届法律硕士调剂通知(EB/OL).重庆大学法学院.[http://law.cqu.edu.cn]2009-03-26.”

 

 

[12]陈兴良.法学的诱惑---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论文写作优秀范例·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同注[1]

[14]何志鹏,高宇,徐晓.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反思与展望——中国法学教育2008年年会综[j].当代法学.2008(6).152

 

 [15]同注[9]

 

 [16]贺卫方等:.法律硕士(jm)专业学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报告.引自《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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